1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法律责任、附则

发布时间:2024-05-20 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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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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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点:一般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备考。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配套试题
1.(单选题)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 )或者( )。
A.处分,解聘
B.批评,降级
C.解聘,辞退
D.批评,处分

 

2.(单选题)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A.教育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
C.学校
D.检察机关

 

3.(单选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直接
B.间接
C.主要
D.所有

 

4.(单选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并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A.训诫
B.教育
C.党纪处分
D.治安处罚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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